发表时间:2022/02/07 16:46:18 浏览次数:485
【案情】
张某为甲公司项目经理。2014年9月,张某负责项目的出纳马某父亲去世,张某代表公司对马某进行慰问并参加马某父亲葬礼。葬礼结束后,张某在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认定张某对事故无责任。2014年10月,张某与甲公司因工伤认定事宜发生争议,后张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对张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参加员工亲属葬礼,是关心职工生活,增强团队凝聚力,激发工作热情的工作方式之一,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应当认定为“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活动受到伤害”。据此,人社局关于工伤认定的结论并无不当,甲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张某是受甲公司的指派,代表公司参加同事亲属葬礼。因此,其行为具有工作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据此,张某的受伤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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