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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程序中如何认定用人单位的举证达到否定工伤的证明标准│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0 05:15:17  浏览次数: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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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史某为甲公司员工。2018年9月14日,史某以工作中被扳手将左脚砸伤为由,要求甲公司为其申报工伤,甲公司对此持有异议。2018年9月20日,史某自行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调查过程中,甲公司提供201年9月12日、13日、14日的进厂视频,该视频显示:史某在9月14日进厂之时,其已经出现左腿不适的情形。但在人社局询问史某是否在当日进厂之前发生外伤时,史某予以否认。对此,人社局认为史某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史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史某在事发前几日进入厂区时行走正常,事发当日7时48分许进入厂区时已经出现左脚一瘸一拐的情形。对此,史某解释是在前一日在公司不慎被大门碰伤,但对此史某并无证据且在在工伤认定调查前,其也并未向甲公司和人社局提及此事;在工伤认定调查期间,在调查人员明确询问其事发前在工作中有无受伤的情况下,其也矢口否认。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人社局根据证据资料综合评判史某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并无不当,故驳回史某诉讼请求。

【评析】

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一般包括劳动者举证和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一般仅需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及受伤事实即可,而用人单位如需否定工伤,则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对“三工”情形进行否定。一般情况下,对用人单位的否定工伤的证据,均会采取较为严格的认定审核标准。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可以比较客观的还原劳动者受到伤害前后的身体状况,故结合劳动者有悖常理的陈述,很难再对其工伤情形给予肯定性评价,故案例中甲公司的举证,可以认定达到否定工伤的证明标准。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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