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2 14:33:54 浏览次数:480
【案情】
蒋某于2017年12月在上班的公交车中,因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死亡。蒋某妻子与蒋某用人单位甲公司因工伤认定事宜产生争议。蒋某妻子认为:因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加之蒋某住所与甲公司工作场所路途较远,故甲公司将蒋某的往返在途时间按照正常出勤计算,由此可知,蒋某发病之时应在工作时间,由此应当认定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甲公司则辩称:视同工伤必须是在工作岗位,而蒋某发病时只是上班途中,即使认定是工作时间,也不能认定处于工作岗位,故不同意工亡认定要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后,蒋妻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文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对“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对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再作扩大解释。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据此,蒋某的死亡事件不属于工亡请求,蒋妻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乘车途中是否等同于在工作岗位的问题。“工作岗位”通常理解为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由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是对“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扩充,因此对“工作岗位”只能从立法本意出发,按照普通人的一般理解进行判断,而不宜再作延伸、扩充解释。法院的论证,也体现了工伤认定实务中的“伤宽病严”的处理规则。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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