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2 14:34:16 浏览次数:714
【案情】
马某为甲公司员工,2017年7月22日7时许,马某在甲公司工作场所楼梯间从事清洁工作时意识模糊,后被同事发现,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治疗诊断为:1.中暑;2.腔隙性脑梗死。此后,甲公司应马某要求申请工伤,甲公司所在地人社局经法定调查程序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马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认定其中暑情形属于工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包含“中暑”,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据此,属于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本案中,马某虽然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向被告提供了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但并未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故被告人社局认定马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有关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马某要求人社局认定工伤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工作期间中暑应属高温作业过程中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范畴。因此,员工中暑是否认定工伤,应当按照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进行确认。案例中马某仅凭普通诊断证明要求确认工伤,自然无法认定为职业病。实务中,高温作业引发中暑,甚至突发心脑疾病的情形普遍存在,劳动者应当明确具体的认定流程,避免因程序缺失导致丧失实体权利。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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