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3 07:27:57 浏览次数:549
【案情】
2016年4月14日,齐某下班后到医院探望生病岳父,行至医院门口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齐某对事故不承担责任。此后,齐某因申报工伤事宜与用人单位甲公司发生争议。后经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认定齐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属工伤情形。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属上下班途中。本案中齐某下午6年下班,于当晚6点55分发生交通事故,应属合理时间范围之内。其岳父因病住院应属事实,其下班后探望亲属也应属于特定条件下因生活所需的必要活动,因此,也可认定为合理路线。据此,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甲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的情形是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情形的最好诠释。探望生病亲属途中应当认定为下班后的合理路线,应当认为下班途中。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齐某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重要前提是其在下班后即前往探望病人,如其在下班后一段时间再转道医院,则不应属于合理时间。另外,齐某是去探望岳父,此点也符合人之常情。但如果探望的为朋友或其他旁系亲属,则是否还应认定为正常生活需要的情形,也值得商榷。因此,本案中的特定情形,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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