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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工不慎电击身亡,是“工伤”还是“人损”?∣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3 07:28:45  浏览次数: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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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汽车养护中心为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汽车清洗和维护业务,经营者为马某。2017年9月3日,雇员魏某在为客户洗车过程中突然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为触电身亡。魏某时年27岁,无配偶、子女。魏某父亲魏甲与母亲张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魏某与A汽车养护中心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魏甲与张乙以A汽车养护中心和马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马某出示A汽车养护中心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该协议约定马某将A汽车养护中心坐落的门脸房租给李某用于洗车业务,月租金6500元。为此,马某认为其与死者魏某之间无任何用工事实,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据此以魏甲和张乙的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李某应诉后称:李某雇佣魏某做洗车工,但双方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李某于2015年开始承租马某的房子用于个人经营洗车业,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因为也没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来查,所以门脸房的牌匾仍为A汽车养护中心,也就一直没有更换,而且实际经营过程中也并未以A汽车养护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对此,魏甲和张乙不予认可,二人主张A汽车养护中心、马某和李某事后补签租赁合同,以掩盖李某向马某借用A汽车养护中心执照进行经营的事实,进而帮助马某逃避法律责任。

【裁判】

     二原告(魏甲、张乙)作为魏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魏某死亡的情况下有权向劳动仲裁部门及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主张,本院对此不予置议。根据原、被告庭审中陈述的二原告之子魏某系由被告李某雇用,为李某工作,由李某负责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且李某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实际情况,能够确认魏某与李某系劳务雇佣关系,而非二原告主张的与A汽车养护中心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二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借用A汽车养护中心的营业执照并使用该养护中心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故对于二原告主张的李某借照挂靠经营一节,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对于二原告要求确认魏某与A汽车养护中心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虽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但实质则决定后期死者家属按照工伤还是按照雇员损害,哪种路径进行索赔的问题。本案中个体工商户马某和实际经营者李某二人的被执行能力,应当也存在差异。此即为死者家属极力主张与马某的养护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目的。

就案件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如认定死者魏某与A汽车养护中心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实牵强。但李某与马某之间的租赁协议以及实际的经营情况,确实也难以进行客观判断。综上,此案在法律事实认定和适用上,并无不当。但尚不具有典型案例的积极作用,建议在类似案件争议中,仍要考虑劳动者实际接受管理的主体,进而判断劳动关系。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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