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3 07:29:07 浏览次数:701
【案情】
刘某为甲公司保洁员。2018年8月31日中午12时45分,刘某在甲公司卫生间不慎摔倒,经诊断为左外踝骨骨折。后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刘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公司认为刘某摔伤的时间并非工作时间,故对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某摔伤的时间并未在正常工作期间,但中午休息应认定为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行为,劳动者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是正常工作的基本需求,故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据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定,甲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情形有别于工作期间在厕所摔伤的情形,如果是正常的工作期间,在厕所摔伤,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均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但午休期间在厕所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则存在一定的争议。案例中法院的观点无异将午休时间作为工作状态的延续。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因刘某保洁员的工作岗位,决定其工作时间并未严格划分,加之摔伤行为并未离开厂区,故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此案应作为个案讨论,不建议进行类案同判的参考。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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