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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生活需要受到的伤害应认定工伤∣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4 10:42:19  浏览次数: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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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2014年8月入职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甲公司保安每班次2人,上24休24,工作期间的三餐由员工自行解决,但甲公司可以提供灶具等设施设备。2015年4月9日下午16时,张某从甲公司到附近市场买菜,返程途中遇交通事故身亡,后经事故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对等责任。2015年5月,张某的妻女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张某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且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故出具不予认定结论。张某妻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界定“因公外出”和“工作原因”的标准,不能狭义机械理解,除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需要以及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还要结合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必须事项综合予以考虑。

结合本案,经庭审查明可以认定张某工作的门卫室是两名保安一组,24小时不离人。两名保安一人值守,另一人买菜做饭,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门卫工作职责,是对门卫工作的合理分工。吃饭、休息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因此,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对工伤认定并无直接影响,据此,张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工伤处理,最终判决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的决定,并对工伤情形依法重新作出认定。

【评析】

    对于工伤认定,除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还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必须事项,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本案中张某工作期间的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发生在其购买做饭所需原材料的合理地点范围内,买菜做饭是职工为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的行为,是门卫工作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在此期间遭遇车祸应视同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故应认定为工伤。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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