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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在车间外吸烟发生伤害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6 05:36:38  浏览次数: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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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董某为甲公司库管。2017年5月19日上午10时25分,董某利用工作间隙到距离其工作车间10米处的厂区后门外抽烟。当时恰逢案外人张某驾驶的货车经过,因货车装载物脱落将董某砸伤。后因工伤认定问题,董某与甲公司发生争议。董某于2017年9月自行申报工伤。人社局受理后认为:董某系因个人外出车间抽烟而在厂区之外的园区道路上受伤,个人抽烟不属于工作原因,也并非因工作需要,故其发生工伤时间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其工伤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现不予认定为工伤。董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裁判】

一审审理认为:原告董某系仓库调度员,负责看管仓库、清理货物和发货,其工作地点应当涵盖仓库及货物装卸的合理区间,事发地点位于厂区栅栏外侧处且距离仓库门口不到10米,应属不超过合理区间的范围。另外,“工作时间”应当包括工间休息时的待工休整期间。董某的工作性质具有间断性的特点,其工间休息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工间休息时间吸烟与喝水、进食具有相同的性质,是为了提神、恢复身体疲劳,属于待工休整,亦应当属于“工作原因”的范畴。综上,董某在工间休息时所受的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二审审理认为:董某在未完全脱离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的情况下,利用工作时间内合理的间隙休息时间,在仓库右侧铁栅栏旁吸烟,其行为的实质是实现自身的休息权利,应视为工作的延续,故其由此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此处无需再赘言。本案中工作间隙属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属无误。法院未考虑厂区分界,仅以距离或范围判断属于工作地点的认定,也无明显不当。但将吸烟等同于喝水、进食等正常生理补充调整的工作原因行为,值得商榷。如果将此等同处理,则对工伤认定的影响暂且不论,在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中,势必对员工吸烟的行为无法正常控制,亦无法保证经营自主权的正常行使。因此,人社局关于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更符合实际情况。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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