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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员工的遗腹子是否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时间:2022/02/16 05:37:53  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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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2016年8月入职甲公司,同年9月在工作中触电身亡。2016年11月,甲公司与陈某父母及陈某妻子刘某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如刘某怀有陈某胎儿并生养,且在两月内能提供相关法律证明材料,胎儿父亲方的抚养费由甲公司承担。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计算,支付抚养费的年限直到法定年龄18岁止。”2017年1月,刘某彩超检查报告单提示早孕活胚。随后,刘某将妊娠检查资料邮寄给甲公司并告知其具有抚养义务。2017年8月,刘某生育一子取名陈某林。2017年12月,陈某被认定为工伤,陈某林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依法支付工亡亲属抚恤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未给陈某购买工伤保险,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改由甲公司支付。为确保未成年人获得充分保障,陈某林要求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年满18周岁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甲公司对陈某与陈某林的亲子关系表示怀疑,却未提供必要证据佐证且刘某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故本院对其亲子关系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由于甲公司未给陈某购买工伤保险,公司的运营存在不稳定性和风险性,为了保护无过错方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陈某林要求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予以照准。

【评析】

  本案确定了工亡员工遗腹子的应有权利,即劳动者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家属签订协议约定该劳动者的遗腹子享有相应权利的,该约定合法有效。劳动者遗腹子出生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约定承担相应义务。此种处理方式对保障工亡员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但一次性支付工亡待遇的处理应以各地地方的处理实务为准。以天津为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版)即禁止一次性发放。因此,发放的程序类问题应当按照地方规程进行。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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