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年会晚宴中饮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7 06:51:56  浏览次数:500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甲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通知载明: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正式放假,并定于1月27日晚在XX酒店2楼举行年会,并进行抽奖活动,望全体员工准时参加。员工余某在晚宴就餐期间存在饮酒情形,后因意识丧失30分钟左右,由同事送至医院急诊,抢救时间为21时10分至22时30分,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晚22时3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酒后窒息。此后余某父亲余甲、母亲王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认为:余某因醉酒死亡,不属于工伤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余甲与王乙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组织的年终晚宴和抽奖活动,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员工参加,亦没有将参加年终晚宴和抽奖活动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余某自愿参加年会晚宴和抽奖活动,不属于因工外出,参加晚宴不属于其工作范围,酒店亦非工作场所,因此,余某在该活动中酒后窒息并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亦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残废的情形。据此驳回余甲与王乙的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晚的年终晚宴和抽奖活动系由甲公司组织安排,虽然并非正常工作,但余某等员工参加晚宴及抽奖活动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此点一审法院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但是在参加晚宴的过程中余某饮酒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工作因素的范畴,属于个人行为,并由此导致了其酒后窒息死亡。由此可见,余某参加年会聚餐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余某某酒后窒息死亡不具有工作原因。故其死亡仍无法确定为工伤。一审法院驳回余甲与王乙请求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评析】

用人单位组织的年会与拓展等活动的性质相同,应当认定具有工作性质。此点二审较一审的认定更为准确。但余某虽因工参加年会,但其在年会中饮酒已经超出因工范畴,而其死亡又是系饮酒所致,故最终仍排除了工作原因。综上,饮酒情形属于明显的工伤排除因素,故在未出现其他特殊状况的情形下,亦不宜认定为工伤。但此类事件并非无处理方式,死者家属可以考虑从共同饮酒的侵权赔偿路径予以解决。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