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8 13:19:21 浏览次数:517
【案情】
2017年11月28日,甲公司员工王某在上午10点35分,从办公楼到公司门卫处取个人快递时不慎将左脚崴伤,后因工伤认定认定问题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因甲公司不认可王某属于工伤情形,故王某自行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后,王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工作期间下楼取个人快递,该行为并非甲公司授权或安排,故基于该个人行为导致的伤害亦并非因工受伤,故人社局经过法定程序后,依照职权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王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事实相对简单,王某行为并非工作原因亦并非工作状态的延续,故其摔伤行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要件标准,人社局和法院的认定均属无误。但此类案件争议的关键在于事实的认定,案例中王某在公司门卫处取快递受伤,应有相应视频佐证,但如果是是在取件途中或返回时发生伤害,则认定“因私”的事实则存在难度,如果在员工否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法进行有效举证还原,则仍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风险。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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