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8 13:19:43 浏览次数:501
【案情】
陈某于2018年5月应聘甲公司促销员工作。2018年6月3日,甲公司安排陈某面试,并于6月5日安排陈某参加入职培训。培训期间甲公司不支付工资,但提供午餐,并对员工培训出勤进行考勤记录。6月12日,陈某在甲公司培训室不慎跌倒摔伤。7月20日,陈某要求甲公司为其申报工伤,甲公司拒绝后陈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陈某自入职培训之日起即接受甲公司实际管理,故应认定入职培训之日即为用工之日,故确认2018年6月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按照甲公司的要求接受岗前培训,因甲公司进行入职培训目的是为使其更好的胜任工作,陈某接受培训也是为了达到岗位工作要求,因此相关培训活动构成了甲公司整体经营业务活动的一部分,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同时,陈某接受的培训是由甲公司安排,在培训期间事实上接受了甲公司的劳动管理,体现了与甲公司之间的从属关系,故陈某在岗前入职培训期间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原则,应认定双方从培训之日即形成劳动关系。
【评析】
仲裁和法院关于劳动关系建立起点的认定并无不当,甲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但实务中,用人单位的入职培训随意性很强,员工流动性也比较大,如果一律严格按照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规则处理,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的工伤理赔争议,对用人单位来讲,难免责任偏重。因此,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用人单位只能在入职培训的程序方面进行适当的规制,例如不对培训员工进行考勤管理、要求培训员工事前签署须知等,由此一来,即使后期争议中不被司法确认,也不至于在调解程序中处于绝对被动的局面。
【法规】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前款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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