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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8 13:20:03  浏览次数: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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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和王某同在甲公司工作。2017年7月4日,张某下班后搭乘王某的摩托车回家。途中王某在农业银行取钱,此后行驶至就近路口时将张某放下由其步行回家。张某穿越马路时不慎被机动车撞伤,经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12月,张某向人社局申报工伤;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诉讼阶段甲公司认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非其回家的必经路径且时间较正常下班迟延约40分钟,故不能认定是在下班途中,故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应予撤销。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下班搭乘王某摩托车回家,王某的取钱的行为不属于张某生活、生理需要,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被告市人社局未查清楚张某下班的时间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甲公司认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合理上下班时间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撤销工伤认定结论,由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结论。

【评析】

“上下班途中”应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应是职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须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行程时间内。案例中张某因王某取钱而绕路、进而导致回家时间迟延,由此导致路线变化较大且时间间隔较长,不应再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如果差异并不明显或仅是路线或时间上的单一变化,则建议仍考虑工伤情形的认定。综上,关于“上下班途中”应在明确工作原因的前提下结合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单一机械作出认定。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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