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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单位厕所内晕倒死亡,能否认定工伤│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20 18:25:36  浏览次数: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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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1月11日,甲公司员工黄某上班后,在甲公司厂区的卫生间内突然晕倒,后经甲公司保安发现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家属与甲公司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公司诉称:黄某入职以来一直存在酗酒、抽烟的习惯且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其所在车间内设有卫生间。其到车间之外的卫生间是为了吸烟,故其并非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故不属于工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上班期间去厕所时,晕倒在洗手间内,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因上厕所是职工的必要生理需要,于工作期间上厕所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必要延伸。故其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甲公司对黄某到车间外上厕所是为抽烟的主张并无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认定工伤的“三工”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而视同工伤强调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概念的外延确实存在不同。但目前的通说认为,视同工伤应当限定范围,即不能随意扩大。本案中,法院将黄某死亡的车间范围之外的厕所作为工作岗位延伸,此种认定在工伤认定实务中也普遍存在。但笔者仍然认为此种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空间。据此,在视同工伤的类案处理中,仍建议考虑具体案情而定,不宜一味扩大视同认定工伤的范围。

【法规】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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