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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与误工费予以抵消

发表时间:2022/02/20 18:27:38  浏览次数: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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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5月,张某步行下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法院判决张某获赔误工费47698元,同年8月,张某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10月,张某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其在与甲公司结算工资时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张某的工伤损失已经由机动车侵权方予以赔偿,其再向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于法无据。张某对此不予认可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5691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甲公司以张某取得误工费作为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裁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541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故张某就交通事故获得案外人的赔偿,并不影响其享受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故甲公司主张给付张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中应当减除其自案外人处获得的误工费损失赔偿额,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的实质即为工伤与侵权竞合时的单赔和双赔的问题。此一问题目前天津地区的审判实务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相当部分的审判人员仍然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考虑此类问题,即劳动者不能因工伤行为而获取额外收益。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此规定表明目前补充赔偿的观点仍存在一定空间。实际上此类规定已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存在明显冲突,故建议相关主体应尽快就统一问题明确规则。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39.【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是否兼得的问题】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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