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22 20:15:52 浏览次数:516
【案情】
李某为甲公司员工,具体从事检测工作,工资为保底+提成(根据检测成品的数量计发)。2018年10月29日,李某下班后自行在车间继续检测工作,因操作机器不当将左手划伤。后因申报工伤问题与甲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其并未安排李某加班,李某检测成品也没有时间或数量的强制要求,故其自行延长工作时间而受到的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人社局认为:李某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质工作受到伤害,符合工伤情形,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时间,不仅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的时间,还包括职工主动加班延长劳动的时间。员工主动延长加班包括单位利益从事工作、工作收尾阶段等因工情形。故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可以判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三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用以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或是推定因素。虽然法院认为李某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等同于收尾阶段,但亦未超出工作时间的范畴,故李某受伤情形应属工伤。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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