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01 06:21:22 浏览次数:461
【案情】
李某、王某同为甲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期间不慎将同事王某撞到。二人为此发生厮打,后被其他同事劝开。李某被劝开后,持工作械具又与王某撕扯,后被王某打伤。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李某要求甲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人社局认为李某受伤行为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不、故不予认定工伤。李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受到的伤害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其被同事劝解后又找到王某械斗已经超出工作原因的范围,故其伤害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斗殴被打伤,而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故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并不不当。
【评析】
案例中李某受到的伤害是因工作原因而起,而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其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要件。此类工伤认定问题在实务中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且处理尺度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严格把握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伤害事实明显超出了工作原因或职务行为的范畴,一般不予考虑工伤认定。
【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进行工伤认定的请示》(粤劳安[1999]34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其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中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享受期限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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