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02 06:43:38 浏览次数:508
【案情】
齐某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11时与甲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当日下午乘公家车回家后,改骑电动车到人社局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齐某不负责事故责任。此后,齐某要求甲公司为其申报工伤遭拒,故自行申报工伤。人社局认为齐某受到的非主责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结论。齐某不服提出诉讼,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应于4月18日24点解除,故在此期间其因办理失业险手续而发生交通事故,应属工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齐某到街道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行为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正常上班情形,也不属于受单位指派临时到其他工作地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即使因未到24点而是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也不符合工作原因的情形。故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齐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齐某与甲公司签署完解除协议之后,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事宜已经达成合意。其乘公交车回家后,下班行为已经终结。其骑电动车办理失业险手续的行为,经法院认定属于办理私人事务的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故其不能在主张工伤认定。上述事实虽然看似对劳动者有失公平,但鉴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在前,法院作出否定工伤的认定,亦符合基本法理。
【法规】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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