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04 06:29:44 浏览次数:516
【案情】
2018年11月5日,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差额35600元。理由为:其自2018年3月发生工伤,人社局认定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此期间甲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属违法,其2017年度平均工资每月为6500元,故甲公司应依法补发差额。甲公司辩称:杨某停工留薪期未出勤,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不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故甲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属违法。经查,杨某在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为5900元,但该工资中每月含加班费1500元,故上述费用应予扣除。最终裁决甲公司向杨某补发停工留薪期工资23600元。
仲裁后,杨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多于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发放的工资劳动报酬,杨某在停工留薪期期间未正常提供劳动,故加班费不应计入停工留薪期工资部分,据此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评析】
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但具体到实务中如何把握与认定,则存在认识不一致的情形。特别是工资结构或类型较为复杂的的状态下,年终奖、提成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等浮动部分是否应计入计算范围,尚无统一标准。案例中仲裁和法院的观点较为一致,即与正常出勤无关的工资项目,考虑排除在停工留薪期工资之外,此种操作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平衡或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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