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1 10:02:07 浏览次数:510
员工出现工伤情形后,企业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往往与员工就劳动关系解除及工伤赔偿事宜签订一次性了解协议。有时,员工出于时间、工伤认定周期及家庭护理人花销等原因,也要求与企业一次性了解。据此,工伤私了协议在实务中大量存在,但此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企业签署协议后,是否意味着就工伤事宜再无争议?上述疑问,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认定,天津劳动法律师在此根据天津市审判实务的掌握尺度,就不同情形的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问题,予以说明。
1、单位缴纳工伤,但未认定伤残等级:此类情形仅涉及医疗费等有限项目,故此类协议一般认定有效。
2、单位未缴纳工伤,但未认定伤残等级:此类情形需要看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数额明显偏低或旨在减少单位应负担的医疗费,此协议可以撤销。
3、单位缴纳工伤但未认定伤残等级,保险基金未全额报销医疗费用:此种情形劳资双方对未报销医疗费达成协议的,除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瑕疵因素之外,一般认定有效。
4、单位未缴纳工伤但构成伤残且在伤残鉴定前签署协议:此类协议一般认定为无效。
5、单位未缴纳工伤但构成伤残且在伤残鉴定后签署协议:如果赔偿数额低于法定赔付标准的,一般认定可撤销。
6、单位缴纳工伤且构成伤残,于伤残鉴定前签署协议:此类协议要看是否预估了伤残等级,如果预估伤残等级且低于鉴定后的等级,一般认定可撤销;如果没有预估伤残等级,则无论鉴定后等级如何,一般认定有效,但显失公平的除外,显失公平的认定一般考虑赔付与应付之间的比例。
7、单位缴纳工伤且构成伤残,于伤残鉴定后签署协议:无论实际赔付数额多少,一般认定有效。
除此之外,尚须注意两点:签署此类协议,应当就劳动关系解除的现相关事宜也一并列明;另外,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在实际的退工过程中,社保部门工伤与退工存在不同步的现象,应当结合当地社保机构的操作模式,设定合理的员工配合条款。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