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2 09:12:29 浏览次数:560
认定工伤的标准为“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法定的工伤情形。由此便衍生出一个考勤异常的问题,如果员工在迟到的上班途中或早退的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责”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仍按照工伤处理,则尚无明确定论。
一种观点认为:员工迟到早退已属于违纪,正常的出勤状态下,员工应该已经在工作岗位工作,由于迟到或早退行为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据此,不能按照工伤处理。
也有观点认为:迟到早退行为虽属违纪,但毕竟员工也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工伤保险条例》也未将“上下班途中”冠以“正常出勤”的前提。为此,迟到早退途中,也应认定上下班途中。自然也应该按照工伤处理。相应地区,也有类似的司法文件予以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认定职工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居住地包括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和不定期居住地。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员工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约,但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保险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险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失衡,有失公允。
但是,又一问题随即产生:企业的工时制度往往规定,迟到或早退超过一定时间,即按照旷工处理。据此,如果企业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迟到或早退满1小时的,属于旷工行为,而员工恰恰在此类旷工情形下,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此种情形是否也要认定为工伤?还有待进一步的分析认定,笔者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