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5 11:19:43 浏览次数:784
当员工出现工伤情形后,用人单位一般要垫付一定的治疗费用于及时救治。上述垫付费用可以在日后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仅限于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之内。如垫付费用不在前述费用,则存在是否由工伤员工返还的问题。质言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工伤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应该属于工伤保险问题效力最高的上位法。关于工伤医疗费用承担的规定也可以说明确具体。而且上述规定也无无放射性条款导致范围不明。据此,费用承担问题,似乎已有明确的答案。但实务中远非如此简单。超出工伤医疗目录范围的费用由谁承担,地域性差异很大。有的直接按照上述规定由劳动者承担,有的则径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天津劳动法律师宋辉(15022341177)认为:费用承担与否可以从分析超出工伤医疗保险目录的原因入手,加以区别对待。
如目录内的药品或治疗方法无法满足基本的治疗需要,则按照雇主责任的法律原理,工伤员工劳动力的受益主体毕竟为用人单位,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如属于不合理医疗或过度医疗,则应认定此类治疗费用已经超出了工伤保险“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医疗需要”的宗旨,自然应由工伤员工承担。
综上,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对于工伤医疗目录以外的治疗,若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非必要性与非合理性,则相应治疗费用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