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23 07:24:01 浏览次数:519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包括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节点有相应的法规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的24时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按照前述观点,虽然在离职当日下班后,劳动者已不再向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但其离职的下班与平日的下班应当按照同样的规则处理,据此,如果劳动者在回家途中发生的了非主责的道路交通事故,则仍应按照工伤处理。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属于两种不同的离职方式。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法规政策并未予以明确的指引。假设在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反悔或希望阻却劳动合同解除的后果,则可能出现申请病假等情形。届时,劳动合同解除当无争议,但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则存在极大的风险。为此,天津劳动法律师建议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中,将具体解除的时间节点也进一步明确,由此可以减少类似风险的发生。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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