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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工作期间外出买药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发表时间:2022/05/11 06:21:57  浏览次数: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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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12月17日13:50分,张某在工作期间因腹痛向同事李某打招呼后外出买药。当日14时16分左右,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为对等责任,同日张某进入医院住院治疗,12月31日出院。此后,张某与甲公司因工伤认定事宜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张某工作期间自行外出,其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伤。张某则认为其属于工伤情形并自行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张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标准,遂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裁判】

法院审理人认为:“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包括职工正常上下班的途中时间,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时间等情形。第三人张某在工作中因身体不适腹部疼痛无法继续工作,向同事李某打招呼出去买药。故其外出买药治疗腹痛这一事由具有合理性和必须性,考虑其外出买药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应当认定第三人外出买药时间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据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甲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工伤应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工伤待遇同时具有保险法律关系特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身体不适,为了身体状况好转后继续工作而请假买药,具有必要性;其因病请假买药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在买药途中受到事故伤害显然与工作原因有关,即具有关联性。因此,案例中张某属于工伤情形并无争议。但法院按照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值得商榷,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张某行为以及时间和事故地点均与工作相关,可以认定为“三工”因素的合理或必要延伸,无需考虑上下班途中,据此,即使案例中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仍不能否定其工伤情形。当然,其突发身体不适的买药行为与完成本职工作具有必要或紧密的因素,如无身体不适而脱岗买药,则恐不具备工作原因的要素,其工伤认定应从长计议。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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