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如何认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工伤情形│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10/03 10:06:23  浏览次数:799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孙某为甲物业公司保安。2017年10月20日,甲公司保安经理张某安排孙某巡楼,孙某以腰部扭伤为由予以拒绝,二人为此发生争议,进而互相殴打,互殴过程中孙某被张某打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耳鼓膜穿孔,头外伤。2017年11月,孙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认为:孙某行为不属于因工履职受伤的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结论。孙某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结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某因工作安排与同事发生争执而受到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履行受伤的工伤认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案中,孙某在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7年10月20日甲公司保安经理张某安排孙某从事巡楼工作,孙某因腰伤不能巡楼与其发生纠纷并被打伤,该受伤并非因履行保安工作职责造成,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工伤条件。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孙某关于撤销不予认定结论,重新认定工伤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孙某与甲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关于甲公司工作安排及张某行为是否合法问题,与工伤认定并无直接关联。孙某拒绝服从甲公司工作安排而被打伤的情形,不属于因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因此,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法院予以维持的结论均无不当。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工伤情形,应重点注意工作履行的实际情况,因工作因素而引起的暴力伤害,外延要大于正常履行受到的伤害,故不宜扩大此类工伤认定的范围。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