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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报到途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表时间:2022/10/05 08:40:53  浏览次数: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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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11月15日,甲公司向陈某发送入职报告邮件,邮件表明陈某可于2017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医院体检,根据自行需要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住宿手续。正式报到、签订劳动合同日期为2017年11月21日8点。陈某按照上述要求完成了相应入职操作,2017年11月21日,陈某在上班报到途中被案外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此后,陈某要求申报工伤遭拒,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自2017年11月21日开始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为实际用工,陈某第一天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之时,双方尚未发生用工事实,故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其主张自2017年11月2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该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本案中,陈某在前往甲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理解为陈某已经为甲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就订立劳动合同已经达成合意,陈某为建立劳动关系也进行了充分准备,包括体检和办理宿舍入住手续,应认定陈某与甲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实际用工”这一劳动关系建立标准的认定与判断。正常情况下,实际用工应以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事实为判断标准。但在处理案例中的特殊情形时,应注意对劳动者的侧重保护。劳动者置于用人单位管理之下的状态,也应认定存在管理事实,至于是否实际提供劳动、获取工资或签订劳动合同,则在所不问。案例中陈某去上班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遵守甲公司的要求,履行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故可以认定在第一天的上班途中,双方已经形成管理事实,即建立劳动关系。由此便可以的出认定工伤的结论。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前款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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