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10/10 06:18:01 浏览次数:895
【案情】
2017年6月24日17时30分,周某下班后搭乘同事摩托车行至某监测站下车后进入GXXX环城高速公路在应急车道行走。18时齐某驾驶小轿车与道路左侧护栏以及位于应急车道内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有过错。但齐某在应急车道行驶的过错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于周某,故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周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上段骨折、右侧股骨骨折、左侧第2-10肋骨骨折、腰1椎压缩性骨折、右侧腓骨骨折。2017年10月,周某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周某从工作地点到住所地除了在高速公路外,还有其他道路可以行走。其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不具备合理性,不属于“合理路线”,该作出不予认定结论。周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结论,重新认定工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对“合理路线”的理解应当包括合理“路”和合理的“线”两个方面的合理性。如周某所述,在修建高速公路以前,存在的人行路,此为周某等村民经常行走路线,但由于修建高速公路后,公路占用了原来的路线,走其他的路线需要绕行一定的距离,部分村民为了便捷,常常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通行。即使按照周某所述,从行走的便捷角度看,周某行走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回家,具有合理性,即下班线路的“线”具有合理性,但高速公路并非人行道路,周某事故现场道路为全封闭、单向行驶的高速公路,故其不具有“路”的合理性,据此,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应属无误,周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高公路为行人禁止行走路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运营安全以及行人的人身安全和车辆的行驶安全,因此,从法律角度看,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道路,其不能作为行人道路理解。因此,周某进入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行走,不应认定为上下班的合理途中,更不能认定为合理路线,如此类情形认定工伤,则势必导致法律逻辑的悖论,据此,人社局与法院对此均予以否定性评价,应属无误。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