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11/01 06:25:28 浏览次数:737
【案情】
2018年7月,吕某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砸伤,此后经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吕某为工伤并核定了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但李某在停留薪期内仍出勤提供劳动,甲公司也按照李某的出勤情况实际核发了相应工资。2019年2月,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作71400元。甲公司辩称:李某在停工留薪期期间出勤工作,甲公司发放工资71400元,如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核算,其应为64500元,故不同意额外支付工资。针对71400元的性质,吕某主张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而甲公司则主张为正常出勤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设定停工留薪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利益。但法律没有关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未停工应支付双份工资的规定,故吕某要求甲公司额外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停工留薪期上班能否同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及上班工资双重待遇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吕某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间出勤工作,且甲公司已支付此期间的工资714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再支付额外一倍的工资待遇714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停工留薪期出勤工作的双份工资是指正常出勤工作的工资和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针对此问题目前实务中各地区观点不同,甚至同一地区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主流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设定的目的是让工伤员工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修养。如果工伤员工已经能够正常劳动,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故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如果此期间的出勤工资低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应当予以补足。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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