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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下班买烟途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发表时间:2022/11/03 06:30:56  浏览次数: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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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为甲公司操作工,2018年10月25日,王某提前下班2小时并到离甲公司50米处的超市购买香烟。返程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经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因工伤申报事宜王某与甲公司发生争议,2018年12月1日,王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人社局受理后认为:王某提前2小时下班,已经超出了早退的范畴,故其发生事故的时间不符合下班途中的合理范畴,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结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王某早退仅违反了甲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其购买香烟于回家路线并未作太大改变,故可以认定具备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的工伤认定要件。同时,根据王某住院记录显示,其具有吸烟史,故其购买香烟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未超出其日常生活所需要。据此,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定性有误,应予撤销。

【评析】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两个要点。而迟到早退是否可以纳入上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之内,目前实务中虽有一定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仍可按照合理时间予以对待。因此,迟到早退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多数也会认定为工伤。但本案王某早退2小时,已经超出了对迟到早退合理的认知判断范畴,应该按照擅自离岗处理,法院认定工伤的观点值得商榷。其引用的国法秘函〔2005〕315号文件,也与本案案情明显不符。同时,下班买烟是否可以认定为正常生活需要,也应予以严格界定,不能以吸烟史作为判断的标准。综上,案例中王某的情形不应按照工伤处理。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

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2005年6月1日辽政法[2005]1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矫清华、车金荣系我省普兰店棉麻捻线厂职工。普兰店棉麻捻线厂在其制定的《上岗规定》中规定:“为了工人的人身安全,上夜班的工人下班后,必须在工厂的职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后方可回家。如不听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2003年12月24日零时许,矫清华、车金荣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被大货车撞死。普兰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矫清华、车金荣违反企业规定,下夜班后未在职工宿舍住宿,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定性处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职工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类似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类情况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我们把握不准。

特此请示。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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