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11/08 06:29:59 浏览次数:1064
【案情】
2018年7点30分,丁某下夜班后与同事到某商场狗购买了部分冬季服装,上午9时14分,在返回宿舍途中被机动车撞到,经交通事故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丁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骨折住院,2018年10月14日,丁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认为:丁某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做出不予认定结论。丁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结论,重新做出工伤认定。诉讼期间丁某主张:其下班后到商场购买换季衣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虽然前往商场的路线与返回宿舍的路线并非同一方向,但其前往商场挑选、购买御寒衣物,符合人之常情。故其伤害行为应属于工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下夜班去商城(商城与丁某所居住的宿舍小区系相反方向)。该事由与工作无关,也非每日所必须的活动。另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系在9时14分左右,离丁某下班时间已将近2个小时,显然也超过了合理的时间范围。故其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情形,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当然结论并不不当,丁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上述情形的认定应从目的、时间、路线三个方面考虑。首先必须以日常生活工作需要为前提,法院虽认定购买御寒服装并非每日必须进行的活动,但行为具有一定的生活必要性,如在合理路线内发生,可以考虑认定工伤。其次,时间方面应具有连贯性和合理性,如超除正常上下班从事合理必要事务的时间,亦不能认定为工伤,案例中丁某下班与发生交通事故的间隔时间,确已超出合理认定的标注。最后为路线,虽然路线相反是最直观的判断标准,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当地的环境、商业范围等多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但从本案案情来看,丁某受伤情形,确实不宜认定为工伤。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