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3/29 06:11:17 浏览次数:1130
【案情】
王某与李某均为甲公司员工。2018年9月20日,王、李二人在工作中因使用机器设备发生争议,王某将李某打伤,后经报警处理,王某赔偿李某5000元。当日晚20时许,王、李二人下班后在宿舍就上班期间的争执再次发生争议,双方互殴中李某将王某打伤。此后王某申请工伤遭甲公司拒绝,王某遂自行就伤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认为:王某被李某打伤的情形不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结论,重新认定工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的打架行为发生在下班后的宿舍内,并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故王某受到的李某的暴力伤害与二人在工作中发生的争执无因果关系。综上,王某情形不属于工伤,人社局不予认定结论无误,王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王某在宿舍内受到李某致害的结果,其起因系工作中的争执。但无论是起因还是诱因,均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要素予以确认。实务中,暴力受伤以履行工作职责为前提,王某与李某在宿舍的争执与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已无关联。因此,该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即使在工作中斗殴受伤,工伤认定的尺度也较为严格,如与工作职责无关,则一般也不认定工伤。因此,案例中人社局和法院的认定应属无误。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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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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