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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部门能否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径行否定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24/04/15 06:27:43  浏览次数: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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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甲系原告王小乙之父,生前为曹操出行APP在天津地区的专车司机。2019年10月25日19时左右,王甲驾驶专车在赶往乘客接送地点途中突发疾病,后被送往天津市胸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6日11时19分死亡。2020年6月10日原告王小乙向XX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王甲所受伤害为工伤。同日XX区人社局作出《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要求原告王小乙补正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并于2020年6月22日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第三人网约车公司认为王甲不属于工伤,提交了意见及证据。XX区人社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王小乙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认为人社局在工伤程序中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但不能否定劳动关系,该结论无异于剥夺了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的权利。故该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XX区人社局在接收了王小乙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在受理前通知其补正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在此期间同时向王小乙主张的用人单位进行必要调查未侵害其合法权益,并无不妥,关于王小乙主张王甲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XX区人社局根据其调查获得的王甲劳务服务协议、业务外包合同、王甲电子签约劳务服务协议公证书等证据,作出王甲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王小乙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分有权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无需另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但一般情况下,多数为确认具有劳动关系的认定。关于争议较大或第三人不予配合等情形,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恐难以周全和准确。因此,劳动行政部门直接否定劳动关系的操作应当谨慎。同理,作为劳动者而言,如果经过判断认为自身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则建议通过仲裁诉讼程序确认方为稳妥。综上,案例中人社局的认定和法院的结论并无不当,但主张工伤的劳动者或亲属应注意此类程序问题的选择,以避免不利情形的发生。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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