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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上班班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发表时间:2024/06/05 06:25:12  浏览次数: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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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员工徐某于2015年5月8日7时5分左右,在乘坐该公司班车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呼吸、心脏骤停,由“120”急救车送医紧急救治,经抢救无效约3个小时后死亡。经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此后甲公司为徐某申报工伤,人社局认为徐某并非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徐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徐某死亡为工伤。徐某家属认为:徐某生前乘坐单位班车是在为上岗工作而做的必要准备,应视同工作岗位的范围,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从事开展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时间,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来确立的,故其在上班班车上发病,应按照工作岗位上发病处理。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交通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法规文字逻辑清楚,在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的前提下,适用时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吴某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徐某家属对上述法律规定理解适用不当,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工伤认定程序中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适用标准和范围均有不同,视同工伤的情形一般不作扩大解释。因此,本案中徐某的发病时间无法认定为上班时间、其在班车上发病也不能认定为在工作岗位上,故人社局和法院认定不属于工伤的结论应属无误。但是应当注意,此类问题也并不绝对,如果是在下班后刚上班车,且在班车上从事未完成的工作,则此类情形下,不排除认定工伤的可能。因为毕竟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有所区别,只要时间紧凑程度合理,则可以适用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规定。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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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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