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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帮客户卸货被砸伤,是否属于工伤│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4/06/09 05:57:30  浏览次数: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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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10月17日早上7时许,甲公司(行政诉讼原告)的员工(行政诉讼第三人)李某在给甲公司客户搬货装车过程中,左脚大拇指被砸伤。同日,李某送医救治,诊断意见为:左足趾不全离断伤、左足趾开放性外伤、趾骨粉碎性骨折,2020年1月19日李某出院。此后,李某要求甲公司为其申报工伤遭拒。李某遂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认为李某情形符合“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的情形,据此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甲公司不符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李某工作岗位为车间操作工,卸货非其本职工作,故其与客户之间已形成义务帮工的关系,受益主体为我公司的客户,该情形应由我公司客户承担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上述规定并未将职工遭受伤害的范围限定为“本职工作”。本案中,李某在2019年10月17日上午7时许为客户搬货装车时受伤,虽然李某固有工作职责是车床工,不包含协助客户搬运货物,但是李某作为该单位职工积极协助客户搬运行为系基于维护单位利益,与其工作职责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其爱岗敬业、维护集体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弘扬。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来看,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主观无恶意的职工权益,使其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本案中,李某基于单位利益,在协助完成与自己职责相关的工作任务中受到伤害,被告人社局认定李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及立法本意,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甲公司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工作原因”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本单位利益从事非本人岗位的其他相关工作,受益主体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故应当属于“工作原因”,也应当理解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因此,对“工作原因”和职工是否从事与本职相关工作的机械片面认定,应予否定。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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