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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外出吸烟被撞能否认定工伤│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4/12/09 05:53:10  浏览次数: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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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10月27日16时40分左右,甲公司员工林某在公司办公地址门外北侧墙边吸烟时,被面前停车位上突然启动的机动车撞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为机动车司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林某的伤情被医院诊断为右膝前十字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左膝交叉韧带损伤。2017年12月18日,林某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工伤。人社局受理后认为:林某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时,不是在工作场所内,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林某不认可人社局结论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在工作时间内,在公司门外北侧墙边吸烟时被面前停车位突然发动的机动车撞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本案林某受伤时间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内,但地点是在工作场所外,且外出原因是吸烟,并不属于因工外出,亦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林某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林某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结论为不予认定工伤。笔者曾经在公众号发表类似案例:工作时间在车间外吸烟发生伤害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案号(2020)鄂01行终524号】。该案的结论为认定工伤。由此可见,此类争议在各地的认定和把握尺度存在较大争议。但通过对前述两个案例的对比可以发现,此类争议是否属于工伤,应从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活动空间、受害地点等角度予以综合评判,虽然可以将短暂的吸烟行为与喝水、进食等待工休整因素挂钩,但事发场所必须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本案中不予认定工伤的关键也即在于此。林某确实无法满足工作地点或工作场所的要件要求,故该案最终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应属无误。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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