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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去新单位入职体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发表时间:2025/02/10 05:26:41  浏览次数: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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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胡某于2019年9月25日向甲公司提出辞职,甲公司通知其于2019年10月24日可以办理离职手续。2019年10月17日上午10时25分,胡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认定,胡某无责任。2019年10月20日,胡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其为工伤。工伤调查期间甲公司向人社局提供资料显示:胡某于2019年10月15日向主管请假,主张其在2019年10月17日参加新单位的入职体检,完成体检后即回单位上班,故申请事假2小时,甲公司主管予以批准。因甲公司与胡某新面试单位均在同一工业园区,故胡某前往体检机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地点也在其上班范围之内,但其与工伤无关。胡某对甲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其主张其请假已由甲公司批准,故其参加入职体检并返回甲公司的过程应属工作合理延伸,其情形应属工伤。人社局调查后以胡某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作原因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胡某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胡安驾驶电动车去做下一家单位的入职体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人社局认为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并非发生在其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或视同工伤,适用法律正确。对胡某认为自己体检完会回单位上班且入职体检是符合单位利益且经单位同意,是单位工作的延伸,故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事发时间、地点系胡某平时上班时间和上班途中必经的地点,但是胡某明确陈述自己发生事故时不是去上班而是去做新单位入职体检,从胡某体检的目的来看,胡某是准备去新单位,做新单位的入职体检,该体检与胡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并无任何关联,也并非为甲公司的利益而从事的事务。且胡某和甲公司均认可当日胡某系请假体检,如果系甲公司工作延伸即不存在请假的必要,甲公司同意胡某请假并不能当然视为工作内容的延伸。胡某据此要求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无论胡某是去参加新单位体检还是出于其他私人目的,均应认定为事假。当其在事假途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自然无法认定为工伤。即使用人单位批准事假或员工处理完私人事务后返回用人单位,均与工作原因无直接关联。因此,本案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应属无误。但应注意,本案是在去体检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是体检完成后的返回用人单位途中发生的非主责交通事故,则应按照上班途中处理,届时不排除认定工伤的可能。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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