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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在酒店浴室滑倒能否认定工伤│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2/24 06:54:43  浏览次数: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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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任某为甲公司品控经理。2021年11月23日,任某受单位安排到外地出差时于晚上22时左右在酒店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1、外伤性腰椎间盘突出症,2、腰部软组织挫伤。此后双方因工伤认定事宜发生争议,任某于2022年1月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甲公司不认可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甲公司主要观点为:任某自述受伤的时间是晚上22时左右,受伤的地点是酒店浴室门口。上述受伤时间不在正常的上班时间范围内,受伤地点也不是正常的上班地点,更不能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地点的合理延伸。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任某为原告甲公司的员工,于2021年11月23日受甲公司的指派到外出出差时在入住酒店的浴室门口摔倒受伤。首先,任某受甲公司指派出差符合“因公外出期间”的情形;其次,任某因公外出期间,在出差入住酒店的浴室门口摔伤是在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被告人社局认为任某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根据前述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并无不妥,甲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典型工伤认定的三工要件。但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无法有效的对工作时间和工作之外的情形进行剥离或识别。故在对时间和空间范围的把握方面,应当适当进行宽泛。因工外出期间,除能够证明员工是由于个人的私人事务受到伤害之外,则一般对外出期间不以工作时间的起始节点进行不当的限制。因此,虽然从常理上看,案例中任某发生伤害在晚上10点之后(已经不属于工作时间),但仍应当按照外出期间来进行处理。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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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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