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工作中跌倒引发的急性脑梗能否认定工伤│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4/07 05:31:42  浏览次数:162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2019年3月24日,何某在工作中因爬梯坠落摔伤。2019年3月29日就诊医院初步诊断:坠落伤,皮擦伤(头部+右肘关节+右手)。2019年3月30日,何某因急性脑梗死继续就诊,医院《MR检查报告单》载明:“颅脑。……印象:左侧额颞顶岛叶局部梗塞灶(急性期可能)。左侧颈内动脉及左侧大脑中动脉异常信号,血栓?”此后,何某住院治疗,出院诊断:急性脑梗死(左侧额颞顶岛叶,其他病因型:夹层),完全性失语,右侧中枢性面舌瘫,右侧中枢性肢体瘫痪,左侧颈内动脉远端闭塞,左侧颈内动脉夹层动脉瘤(瘤体内血栓形成),高脂血症。”

2019年4月10日,XX区人社局对何某的外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何某认为其脑梗系摔伤引起,故要求增加工伤认定部分。XX区人社局为此委托司法鉴定,就何某坠落伤与急性脑梗死关联度、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认定何某的外伤与脑梗死形成为间接因果关系,存在一定关联性,外伤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作用(建议参与度为10%为宜)。基于上述情形,人社局作出7XX号不予增补工伤部位决定书。

何某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增补决定。诉讼期间因何某对XX区人社局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提出质疑。法院针对何某提出的上述质疑内容,向司法鉴定中心发出《公函》,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此后司法鉴定中心向法院出具了《回复函》,对何某提出的质疑问题作出了解释说明。此后,何某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解释说明仍然不服,故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中心的相关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何某在庭审中针对《鉴定意见书》相关问题向鉴定人进行了询问后,仍不认可该鉴定意见。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何某工伤的“伤害”范围。工伤认定何某跌落导致的皮擦伤(头部、右肘关节、右手)为工伤,各方均无异议。现何某认为工伤决定遗漏了受伤部位,高处跌落致急性脑梗死发作,要求增补急性脑梗死为工伤部位。行政程序中,XX区人社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的坠落伤与急性脑梗死之间的关联度、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依据颈动脉夹层动脉瘤发病机理特点应认为该病为被鉴定人自身基础疾病一部分,不排除被鉴定人坠落伤为诱发颈动脉夹层血栓形成脱落导致脑梗死间接因素。最终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某坠落伤与急性脑梗死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坠落伤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作用(建议参与度为10%为宜)。依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不能得出急性脑梗死属于坠落事故伤害范围的结论。XX区人社局据此认定何某的急性脑梗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并作出本案被诉的7XX号不予增补工伤部位决定书,该决定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最终驳回何某要求不予增加工伤部分决定的诉讼请求。

【评析】

工伤认定主要以外部伤害为准,当出现因外伤引发疾病的情形时,需要通过相应的鉴定程序帮助工伤认定部门对工伤作出判断。因此,在何某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的情况下,人社局为查明相关事实而依职权主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何某的坠落摔伤与急性脑梗死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行为,应当肯定。至于后期人社局根据因果关系结论及参与度建议,作出的不予增补工伤部分的决定,应属行政确认范畴,司法也不宜过度干预。因此,人社局认为何某的急性脑梗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并作出本案被诉决定,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实务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应注意在工伤认定阶段,对伤与非伤、因果关系、因果参与度等鉴定手段的运用。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