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4/28 05:06:42 浏览次数:41
【案情】
卢某为甲公司操作工,负责车间部件组装,工资模式为计件提成制。2022年11月11日12时左右,卢某在甲公司车间厕所旁边踩到纸箱不慎摔倒受伤。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下端骨折。2023年4月17日,卢某就其受到的上述事故伤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卢某受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甲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甲公司主张:卢某为计件工,其不需要配合生产线工作,其计件组装工作独立完成,多劳多得,故公司对其工作时间没有严格的限制。因此,人社局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前从事预备性工作有误。同时,虽然公司免费为员工在12:00至12:30期间提供午餐,但该午餐系公司福利,不强制要求员工必须在公司就餐,且该时间段公司车间生产线关停。因此,在不强制要求计件工人工作时间且午餐时段自由支配的情形下,不能认定该时间段为预备性工作时间。故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应予撤销。卢某对甲公司诉称的作息时间及工作安排等均未提出异议。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上下班时间为8时至12时、12时30分至17时;午休期间由甲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午餐,由于甲公司没有饭堂,多数员工会选择在其工位上吃饭和休息,然后就要继续下午的工作。虽然卢某系在午休就餐期间在车间厕所旁边踩到纸箱不慎摔倒受伤,但卢某一直在其工作场所内,未脱离甲公司的有效管理范围。而卢某在此期间就餐和上厕所等行为,是其能够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维持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须的条件,为了更好开展下午工作,亦是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的一部分。故人社局认定卢某的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甲公司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甲公司关于否定工伤的抗辩方向,除计件工资抗辩外,整体上讲并无明显不当,在生长线关停的前提下,午餐时间段如可以由员工自由支配,可以初步排除工伤的认定可能。但甲公司的“硬伤”即在于午餐时间仅30分钟,该时间即使不被认定工作预备,也应属正常维护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必然要求,故该时间可以按照工作时间认定。至于计件工资制,与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没有时间段的强制性要求,其也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影响因素,以此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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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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