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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在小区顺路取快递时被车撞伤是否属于工伤│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5/07 06:38:13  浏览次数: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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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9月21日20时30分,刘某从用人单位甲公司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居住小区,20时48分刘某到达小区地下车库,将摩托车停放好后走出小区停车场,步行至小区马路对面超市取包裹。20时52分许,刘红取到包裹后返回小区横过马路时,被机动车撞倒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随即被送医救治。2019年10月18日,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0月12日,甲公司为刘某申请工伤。人社局受理后认为:刘某下班合理路线不以是否到家为终结,其在地下车库停车后下班行为已经完成,其从车库再行至快递点的路程已超出合理路线范围,故作出不认定工伤结论。此后,刘某与甲公司均不认可该结论,提起行政诉,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对于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刘某在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后,尚未回到自己家中,客观上上下班途中并未完成,结合其将车辆停好后到小区马路对面小型超市领取快递的时间和距离,其选择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步行至小区对面取快递,实质是对其自身下班路线的合理规划,客观上仍属于下班途中,其目的也是在下班途中顺便取快递然后回家,而取快递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因此,可以认定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在上下班途中,且其对交通事故仅负次要责任,故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中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刘某主张其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局对刘某受伤的定性错误,导致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评析】

认定职工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以上下班为目的是上下班途中的实质内容,而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是上下班途中的形式要件。据此,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合理路线,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途中的认定。本案中刘某下班后从车库到快递点在时间上紧密相连且车库与快递点的距离也未超出合理范围,其领取快递的行为也符合社会正常的生活需要,故应属于“上下班途中”。本案应认定为工伤,法院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处理,应属无误。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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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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