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6/02 07:31:56 浏览次数:77
【案情】
李某于2011年7月6日与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被派遣至某医院担任护士工作,派遣期从2011年7月6日起至2013年7月25日止。2012年4月7日,李某在急诊科抢救室上班时,被前男友用刀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4月3日,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向人社局提交李某的工伤认定材料,人社局受理后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了XXXX号决定书,不予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李某家属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X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某家属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解释为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暴力等伤害,而不论受害人所受伤害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引发,即只要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并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而根据李某前男友的刑事判决查明部分,李某所受伤害是因前男友要求恢复恋爱关系未果,致其受伤后死亡,其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据此,李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区人社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虽然本案李某的受伤致死的事件值得同情,但无论是“工作原因”还是“履行工作职责”,该死亡事件与二者均不存在任何关联。类似于员工互殴导致伤害的情形,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引起,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李某家属的观点是强调“履行工作职责”是前提条件,而非定性的决定要件,即只要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均应认定为工伤。但该观点与工伤认定的立法本意相悖。因此,本案中李某在工作中受伤致死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应属无误。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