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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绕路修理摩托车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5/06/07 08:07:00  浏览次数: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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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何某于2023年3月22日19时26分左右打卡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因何某的摩托车在上班时出现过机械故障,故何某决定先前往车行维修摩托车后再回家。当日20时30分,何某维修完摩托车后回家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何某为次要责任。此后,何某申请工伤遭甲公司拒绝。为此何某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人社局受理后认为:何某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情形。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甲公司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甲公司认为:何某下班绕路修车并非因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故其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下班的合理时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下班到达居住地的固定时间。除了考虑单位与职工住所地的距离因素之外,还应当结合路况、交通工具的类型、季节气候变化等因素作出客观、合理的综合判断,另还需考虑本人意志以外的非正常事件延误了下班在途时间的情形。本案中,何某于2023年3月22日19时26分左右打卡下班,因摩托车出现故障而先前往车行维修再回家,后于当天20时3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整个过程并无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因此事故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关于路线是否合理问题,下班的合理路线并不等同于单位到居住地的最短路线。下班路线是否合理,应当以社会公众普遍合理的认识标准为依据。本案中,因何某下班先修理摩托车回家,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标准。综上,人社局工伤认定结论无误,甲公司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员工下班后的相关行为或操作有可能导致偏离常规的下班线路。此类情形是否属于上下班合理路线,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正如法院所述,应以社会公众普遍合理的认识标准为依据。如相关行为属于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且其经过的路线距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则其下班路线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相反,如明显不属于正常的生活所需,且路线的距离明显超出普通或正常的认知,则不能认定为合理路线。案例中虽然何某的摩托车并非是在下班如中突然故障而无法继续行使,但此类不具有紧迫性的情形并不能否定其修理摩托车的正常合理生活需求的认定。因此,何某下班修车后在返回家中发生的非主责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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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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