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5 22:50:01 浏览次数:4767
【案情】
甲公司发布招聘广告,拟招聘市场开发人员人员若干,招聘人员限于男性。侯某为应届毕业生且为女性。在其向甲公司投递简历被告知因性别不符被拒绝面试后,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后经法院判决,认定甲公司招聘广告内容存在就业歧视,最终判决甲公司向侯某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判决生效后,侯某再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更改招聘广告内容,将其中涉及就业歧视的内容删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的招聘广告虽经生效司法文书确定存在就业歧视内容。但招聘广告是甲公司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作出的行为,并非针对某个独立的个人,故侯某对此没有诉的利益,其关于甲公司更正招聘广告内容的请求,不能成立。最终裁定驳回侯某请求。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随着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案例中劳动者在认定就业歧视内容后,仍要求用人单位更正违法内容。此请求从道理上分析,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从民事诉讼中诉的本质来看,其并不具备被诉讼的基本要件。因此,此类请求与公益类诉讼存在根本区别,就业歧视类争议中的要求更正违法内容的请求应不属于司法调整范畴。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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