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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中性别歧视将赔偿精神损失费

发表时间:2021/10/05 22:50:42  浏览次数: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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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6月,郭某从甲公司的招聘简章中获悉该公司拟招聘内勤人员一名,该简章中未注明性别要求。郭某遂向甲公司投递了简历。1个月后,郭某致电甲公司,询问其简历是否收到,甲公司工作人员答复:已经收到简历,但该岗位需要长期出差,故倾向于男性,现已经有合适的员工应聘,故不再考虑郭某。郭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以性别歧视为由,要求甲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性别差异等理由限制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郭某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其应聘,侵犯了郭某平等就业的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等均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故综合甲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甲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评析】

    本案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当无异议,但关于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应属案件争议焦点。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妥,当权力发生冲突时,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并无不当,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招聘制度或规程进行此类风险的控制,在实际执行中也应当注意处理具体问题的技巧和话术,除此之外,目前尚无有效途径予以规避。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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