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信息确认表》

发表时间:2026/01/18 08:27:32  浏览次数: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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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劳动者在入职报到时,除了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外,还需要填写一份信息确认资料。鉴于劳动关系建立伊始,劳动者都会有较高的配合程度,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就入职阶段的相应信息进行确认。由此即可以有效规避入职阶段的法律风险,更可以在日后的争议处理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注意事项】

《入职信息确认表》并非简单的员工信息的采集和确认,而是对入职阶段相应法律问题的明确和风险的规避。至少应当涉及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确认(劳动条件、职业病因素等);

2、员工身份无瑕疵的承诺确认(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刑事责任、劳动争议等);

3、个人信息确认以及在人力资源管理必要限度内披露的确认(年龄、健康、婚姻等,但须注意过分明确隐私部分是无效的);

4、送达地址确认(在无法有效传递文件时,最终且唯一的快递地址);

5、虚假陈述的承诺(如因信息不实导致企业错误聘用,则用人单位有权辞退);

6、紧急联络人(在突发事件时第一实际联系员工亲属)

7、劳动合同基本要素信息(当出现二倍工资风险时,如入职信息确认资料中的存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用工期限等内容,可以认定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

8、工号、邮箱、钉钉、英文称呼等特定信息确认(便于用工管理中对相应信息的确定和识别)

9、其他(录用条件、规章制度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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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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