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审批表》

发表时间:2026/01/25 07:30:54  浏览次数: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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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离职阶段是劳动争议的高发阶段。为最大限度的减少离职争议,识别或规避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单方辞退劳动者之前,应当就员工的相关信息或问题进行汇总或提炼,分析相应信息后,做出辞退方案整体的可行性决策。上述过程可以在《辞退员工审批表》集体体现。如相关信息反馈分值较低或风险指数较大,则相应辞退行为应预测为违法解除,此时,是否继续进行下一步的辞退操作,则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注意事项】

    提示:此文件为用人单位辞退的自测/内控工具资料,并非直接适用于劳动者的用工管理文件,且应属涉密文件,不应随意外泄。

此工具文件\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员工基本信息:岗位、工资、服务年限等;

  2. 辞退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及证据资料;

  3. 辞退限制: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情形;

  4. 成本预算:遣散成本、维权成本等;

  5. 意见签批:用工部门、人力部门、工会及工资决策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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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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