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人员确认单》

发表时间:2026/02/01 08:06:43  浏览次数: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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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用人单位在以全日制劳动用工为主的用工模式下,经常采取劳务派遣、退休劳务、实习生、业务外包等非劳动用工模式进行补充。实务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对非劳动关系人员未进行事前身份确认,在出现伤害或争议后,最直接呈现的事实就是相关人员在用人单位的控制范围内因从事与企业有关的事务而发生争议。加之实务处理中用人单位的回避或退缩,将导致企业代人受过,直接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据此,应当对非劳动关系人员进行事前身份确认,以备在事后的争议中处于有利地位。

【注意事项】

    确认文件除明确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其与企业本身非劳动关系外,还应当详细记录非劳动关系人员的各种信息(姓名、电话、紧急联系人等)以备突发事件应急。另外,还应当由非劳动关系人员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进行确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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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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