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使用说明】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属于劳动关系,但又明显区别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法律层面不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工伤保险外可以不缴纳其他社保。正是由于上述特点,用人单位大量以非全日制用工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另外,即使用人单位在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之时,也往往存在违规之处(未按15天周期计发工资、未缴纳工伤保险等)。因此,虽然法律未强制性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也建议就非全日制用工事宜进行书面约定,以防止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注意事项】
建议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同期限及提前解除的时限;
2、小时工资标准,包括的内容(报酬、社保等);
3、小时工资支付时间、周期及方式;
4、兼职的通报或处理方式;
5、全日制劳动用工常规假期的排除;
6、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等常会内容;
7、信息送达方式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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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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