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挂靠协议》
【使用说明】
正常情况下,劳动关系、社保关系以及工资关系应当是三位一体的状态。虽然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实际用工,但实务中社保缴费记录仍然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资料。针对仅通过用人单位账户缴纳社保但不提供劳动的人员,实际上与社保缴费主体并无劳动关系。因此,应当对“社保空挂”的事实进行确认,鉴于社保缴纳涉及基数核定、支付时间等问题,故社保空挂”事宜应当以协议方式体现。但必须说明,社保挂靠协议与双方劳动关系模式下的下岗再就业协议、待岗协议等存在本质区别,后者是特定情形下,由用人单位在保留劳动关系时仅缴纳社会保险,而由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形成实际劳动关系的状态,前一劳动关系仅处于保留社保缴纳的休眠状态。本文讨论的社保挂靠协议本身应属无效,但鉴于用工实务中的多种因素和原因,该挂靠行为仍普遍存在,因此,有必要对此情形以协议的方式予以固定。
【注意事项】
1、因社保缴纳需要签署劳动合同及其他资料(核基确认单)等,此类资料均为劳动关系的表象证据。因此,在协议中应当直接明确非劳动关系条款。必须明确双方无实际管理用工事实,即明确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2、应当写明协议的期限,协议期间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3、社保挂靠结束后,涉及退工和社保转移问题,应当在协议中写明挂靠人的配合义务,以及拒不配合的追偿责任等。或预先保留辞职通知等离职资料。
4、涉及费用的具体支付时间、金额和方式等均应列明。
5、如果出现生育、工伤等情形,不能进行申报,否则将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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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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